据前台女服务员说,“我们搞的是特价旅游,每人必须购买10元旅游意外险。”为此,我们的旅游费用为(79+10)×2=178元;本人以现金付款,该旅行社给我开出收据。当时,我要求女服务员出具工商发票,她回答我说:“你早上上车后,拿收据给导游换发票。” 女服务员恐我不信,还在我的《协议条款》上注明“开发票”三个字。
此行系南京某旅行社自行组团,全车有43位散客,由一位女导游提供全程服务。女导游还告诉我,她不知道该旅行社让游客“上车后拿收据”与她“换发票”的事情,她根本就没有什么“发票”。
一、总体情况
1、本次旅游的车辆为53座“厦门金龙”空调大客车,车况良好;驾驶员的技术娴熟,驾驶谨慎,旅客乘坐较为舒适。
2、锦溪、甪直(张陵)等景点安排紧凑,内容较为丰富。但因导游没有掌握好有关景点的旅游时间,以致在张陵公园被当地“香火导购”耽误过长,在主景点甪直古镇仅完成90%的“行程”,还有王韬纪念馆等几处景点未去。
3、本次行程无购物,也没有自费项目。
4、南京某旅行社未向游客发放统一标识,导游员也未向游客公布以便联络的手机号码。在此次行程中,中午有6名中老年游客因找不到导游与团队而感到“扫兴”。
5、虽然该旅行社开有收据、行程单,但不是正规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,与游客签定的只是其自行印制的《协议条款》(可向填写《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反馈表》的5位游客调查核实)。另外,按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第七条规定,旅游者在出游前“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险”,而该旅行社却以“特价”为由,限定“每人必须购买”。我在车上向6位游客询问,他们也被硬性要求购买“意外险”。
6、本次行程与该旅行社在“行程单”上所承诺的“全程优秀导游服务”不符。带团女导游员的导游业务水平差,现场的组织、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强。她上车作“自我介绍”时口齿不清,也未向游客对景点做概括讲解。游览时,该女导游虽能按规定持导游证、旅行社的旗子上岗,但没有用电动小喇叭(她解释说“喇叭坏了”)。返程回宁时,她未将游客送到目的地凤凰台饭店门口,自己则在江宁大学城处提前下车。
二.质量反馈
在“意见和建议”内容中,一游客认为:“导游能力欠佳。游览较混乱”。中国药科大学的十几名大学生代表说:“导游语言表达能力差。应有的介绍都缺乏。没有尽到导游的讲解义务。”
14日上午11时40分,我持注明“开发票”三个字的《协议条款》第二次去南京锦绣旅行社换发票,前台女服务员说发票“找不到了”,随手递给我一张已写好二百多元的旅游发票。我不肯要,坚持要其如实给我出具“甪直、锦溪一日游”的发票和“旅游意外险”凭证,该女服务员只开了旅游费的金额总数178元整,无“意外险”的购买凭证,也不肯在178元旅游费中注明“含20元旅游意外险”。
遗憾的是,14日中午我急急忙忙地离开该旅行社时,却忘掉取回那份有“开发票”三字的《协议条款》。15日上午,我打电话与旅行社一位不愿告诉我姓名的女服务员联系,问他们是否见到我遗留的《协议条款》?答复是“没见到”,甚至连我签协议时(一式二份)交旅行社留存的那份也“找不到了”。
15日下午17时许,当我第三次赶到该旅行社时,一女服务员很客气地给我“补”了一份已填写好无编号的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她还追问我:“你们单位报销旅游发票,还要看合同啊?”我答:“可能是怕我们光开发票,不去旅游。”
三、几点建议
1、建议各旅行社要向游客(特别是“一日游”的散客)发放统一标识,导游员应当向游客公布以便联络的手机号码。
2、导游员的素质、水平、能力将直接影响旅行社的信誉和业务。建议各旅行社将兼职或实习导游也纳入正规管理之中,对持有导游证但实际工作能力不强的导游员,一般不要让其独立带团。
3、建议各旅行社对要求开发票的游客,在签定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时即当场办理,而不应该让游客再跑第二趟,增加不必要的麻烦;各旅行社对购买“旅游意外险”的游客,应及时向其出示保险凭证,以防止旅行社在游客的有关保险问题上“弄虚作假”。
4、随着我国“带薪休假”制度的实行,去国内外旅游的人将越来越多。建议各旅行社要努力抓住机遇,做好优质服务工作,分春夏秋冬、对各个不同的旅游群体,推出与之相适应的旅游新产品。